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9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793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謝俊彥 債務人 洪鈴雅 債務人 許馨月
一、債務人洪鈴雅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貳佰參拾玖萬柒仟柒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洪鈴雅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許馨月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7,396,157│108年1月17日起│1.74%│暨自108年2月18日起,│││元│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002│5,001,591│108年1月17日起│1.72%│暨自108年2月18日起,│││元│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年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