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交聲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205號原處分機關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異議人 陳榮雄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於民國101年2月17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高市交裁字第裁32-B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陳榮雄於民國101年1月18日12時4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在設有禁止停車標線之新田路段停車,經警逕行舉發後,並經原處分機關裁處罰鍰新台幣600元,惟異議人以其係殘障人士,當時殘障專用停車位被占據,伊只好停在旁邊,因而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汽(機)車駕駛人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異議人於上開時地駕駛機車,於高雄市○○路有禁止停車之標線處停車,有相片3紙在卷可查,異議人雖辯稱伊當時殘障停車位被占據云云,惟殘障停車位被占據,異議人仍可尋找其他合法之停車地點停車,故異議人之辯解尚不足為免責之理由。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上開規定,裁處異議人新台幣600元之罰鍰,並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書記官吳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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