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9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9547號債權人 吳旻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仟峻企業有限公司、 黃雅瑜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黃雅瑜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