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5439號債權人玉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施秀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宥宏 工程行、 黃國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債權人(契約當事人為公司)及於聲請狀底補正公司大小簽章。
二、提出債務人宥宏工程行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黃國明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