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原附民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46號附民原告 蔡旭峯 附民被告 吳柏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1年度原易字第7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呂秉炎
法官古御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