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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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88號原告友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照雄 訴訟代理人 陳進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金湧 長生醫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9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書記官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