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再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再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再字第193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劉家祥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853號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年度易字第1139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5720號)不服,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又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1項、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現行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且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亦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劉家祥(下稱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853號竊盜案件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然再審聲請人所提之「刑事聲請再審狀」,並未附具該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本院自無從加以審酌,且此程式欠缺無從補正,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不合法定程式。是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瑞祥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卉蓁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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