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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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355號上訴人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乙○○被上訴人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
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壹佰捌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柒萬零肆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書記官于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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