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促字第1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促字第1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促字第1461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法定代理人 邱献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賴家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請求金額之依據,請求金額若有誤,併請更正(請求金額與釋明文件不符)。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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