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1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1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107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20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色情光碟片拾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032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查扣色情光碟片共計10片,因屬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所定之物,聲請裁定沒收之。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以95年度偵字第6032號為緩起訴處分,且經緩起訴處分期滿確定在案,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又如主文所示之物,為被告及共犯 林金元 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有上開處分書在卷足徵,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235條第3項、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書記官李柏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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