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易字第72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竊盜案件,因被告於偵訊中自白犯罪(見98年2月24日訊問筆錄),本院認為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書記官李承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