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4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7年度交字第4號原告松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常清 (董事長)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表人 林翠蓉 (所長)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7年1月12日竹監苗字第54-Z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原告不服被告所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的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本件因卷證資料已經明確,本院依同法第23
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直接裁判。
貳、實體方面:
一、爭訟概要:內政部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員警於民國107年
1月2日15時5分許,在國道3號南向90公里處執行臨檢勤務時,攔查行經該路段的原告即松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KED-2993號自用大貨車,查獲該車駕駛人即 邱紹宸 的職業駕駛執照註銷仍駕駛大貨車,認為原告上揭車輛有「駕照業經記點註銷仍行駛高速公路(處車主)」的違規事件,便以國道警交字第Z00000000號舉發通知單當場舉發,並由該車駕駛人邱紹宸簽收。邱紹宸於舉發通知單所載應到案期限內的
107年1月3日至被告所屬苗栗監理站陳述意見,被告於
107年1月12日開立竹監苗字第54-Z0000000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之1第1項第
5款的規定,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6萬元整,記汽車違規點數1點,由原告代表人陳常清臨櫃簽收。原告不服,於是提起行政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一)主張要旨:原告於聘雇司機邱紹宸時,請邱紹宸檢具駕駛執照,並確認駕照的使用年限沒有錯誤後予以聘用,並不知悉邱紹宸的駕駛執照已經遭記點註銷,原告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之1規定,善盡查證駕駛人駕照資格,被告所為處分顯有錯誤。
(二)聲明:原處分撤銷。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
(一)答辯要旨:
1、邱紹宸知悉駕駛執照遭註銷後,主動到案說明並提出陳述單,被告基於信賴保護原則,體察其困境,函覆邱紹宸如果能提供水電繳費通知單等相關文件,佐證邱紹宸先前舉發通知單送達時,未居住在戶籍地,則可以證明寄存送達時居住情形有誤,再予以辦理,但邱紹宸後續並沒有再向被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導致被告無從查證邱紹宸陳述單所述情節是否屬實。
2、參酌乙證9之交通部函,甲證2切結書中既然有提及邱紹宸於面試時有提供駕照正本給原告,原告仍應向公路監理機關確認邱紹宸駕照的有效性,不能僅依靠邱紹宸提供的證件判定。
(二)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爭點:原告於當初聘用邱紹宸時,檢驗邱紹宸的國民身分證及駕駛執照證件外觀,確認證件有效期限後予以影印存參的方式,是否已經善盡汽車所有人查證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的注意義務?
五、本院的判斷:
(一)前提事實:爭訟概要欄所載上述爭點以外的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甲證1、2及乙證1至9附卷可查(本件判決相關證據之編號詳附表),應可認定。
(二)原告以檢驗邱紹宸國民身分證及駕駛執照之證件外觀,確認證件有效期限後予以影印存參的方式,不能認為已經善盡汽車所有人查證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的注意義務:
1、應適用的法令:(附錄1、2)
2、按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明文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係基於「有責任始有處罰」之原則,行政罰之裁處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為前提,故須其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係出於故意或過失者,始予處罰;無故意或過失者,則非在處罰之列。行為人之違章行為有無故意過失,於行政罰法施行後,應由主管機關負舉證責任。惟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之1第4項係屬行政罰法之特別規定,於本件自應優先適用之,如有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業經註銷仍駕駛大貨車之情形,即構成違章行為,原則上汽車所有人應受該條之處罰,汽車所有人如欲免其責任,即應就上開規定免責之事由,負舉證之責。又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確保交通安全,而課予汽車所有人對駕駛人或其僱用人管理及督導責任之立法目的,同條第4項之「善盡查證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雖非要求汽車所有人須用盡所有查證手段而不可得,仍應依汽車所有人之智識、經驗、客觀上有無其他查證途徑或是否難以查證等情形綜合判斷。倘汽車所有人僅憑駕駛人單方之說詞,或僅要求駕駛人出示駕照,未利用可能之查詢管道定期查核所屬駕駛人駕駛資格之確實狀況,難謂已善盡查證之責。
3、原告之受僱人邱紹宸於前揭時、地,確有駕駛執照業經註銷,仍駕駛原告所有系爭大貨車之事實,已如前述。系爭大貨車既屬原告所有,原告自應善盡車輛管理之責任,且須具有相當大貨車駕駛執照資格之人員,方得駕駛該車;亦即原告應依其智識、經驗,使用客觀上可能之查詢管道,定期查核所屬駕駛人邱紹宸駕駛執照資格之確實狀況,方得謂已善盡查證之注意。而依原告主張可知,其僅於聘僱邱紹宸時查證其領有之駕駛執照1次,然駕駛人之駕駛執照資格隨時有可能因交通違規事件而改變,此應為長期利用車輛從事運送陶瓷製品、塑膠日用品等業之原告所知悉,且近年交通部公路總局已建置「監理服務網」(網址:https://www.mvdis.gov.tw/),提供一般民眾快速且免費查詢駕駛人駕照現況查詢、交通違規紀錄等資訊之服務,原告實無不能使用前揭管道定期查詢所屬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情形,然原告於106年11月16日聘僱邱紹宸時,其原領有之駕駛執照早於105年10月4日遭逕行註銷一情,有乙證1、3在卷可考,顯見原告未善盡查證駕駛人駕照資格之相當注意義務,自無從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之1第4項之規定主張免責。
(三)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兩造其餘的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的必要,一併說明。
(四)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所以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為300元,由原告負擔。
六、結論:原處分合法,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茂榮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的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
750元。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書記官孫銘宏附錄本判決引用的相關條文:
┌──────┬───┬───────────────────┐│1.道路交通管│第21條│汽車駕駛人有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理處罰條例│之1第│駛大貨車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4萬│││1項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5款及│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第3項│││├───┼───────────────────┤││第21條│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之1第│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4項│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2.違反道路交│第2條│◎違反第21條之1第1項第5款││通管理事件│第2項│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統一裁罰基│所定之│大貨車,期限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則│路交通│,汽車所有人裁處罰鍰6萬元。│││管理事││││裁罰基││││準表││└──────┴───┴───────────────────┘附表、證據編號對照表┌────┬───────────────┬─────┐│證據編號│證據名稱或內容│本院卷頁碼│├────┼───────────────┼─────┤│甲證1│原告司機邱紹宸於應聘時提出之國│第8頁│││民身分證及汽車駕駛執照正反面影││││本││├────┼───────────────┼─────┤│甲證2│邱紹宸於107年1月15日簽立切結│第9頁│││書影本││├────┼───────────────┼─────┤│乙證1│被告於105年8月19日開立受處分│第21至22頁│││人為邱紹宸之竹監苗字第00-00000││││4723號裁決書及送達證書││├────┼───────────────┼─────┤│乙證2│邱紹宸之交通裁決歷史明細│第23頁│├────┼───────────────┼─────┤│乙證3│邱紹宸之駕駛人與汽車駕照基本資│第24頁│││料││├────┼───────────────┼─────┤│乙證4│本件舉發通知單彩色影本│第25頁│├────┼───────────────┼─────┤│乙證5│KED-2993號自用大貨車車籍查詢資│第26頁│││料││├────┼───────────────┼─────┤│乙證6│本件裁決書及送達證書彩色影本│第27至28頁│├────┼───────────────┼─────┤│乙證7│邱紹宸107年1月3日向被告所屬│第29頁│││苗栗監理站之陳述單影本││├────┼───────────────┼─────┤│乙證8│被告107年1月9日函覆邱紹宸陳│第30至31頁│││述單之竹監苗站字第1070001734號││││函││├────┼───────────────┼─────┤│乙證9│交通部100年4月22日交路字第10│第32頁│││0000000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