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附民字第373號原告 陳建宏 原告 陳建宇 原告 陳建如 被告 洪兆 原上列被告因100年度交易字第878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王品惠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