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77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昱凱上列受刑人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昱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張昱凱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及7月確定,於民國104年10月21日入監執行,嗣於105年7月21日經核准假釋出獄並付保護管束。復因於假釋前更犯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與前揭有期徒刑7月部分更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受刑人經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並經法務部於107年2月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揚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書記官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