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751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憲政 、 吳梅里 、 林士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吳梅里、林士輅僅為一般保證人,依民法第745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則貴公司請求其給付標的二之依據為何?如聲明有誤請更正聲明為:「債務人林憲政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81,474元,及其中565,000元…,如對債務人林憲政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梅里、林士輅給付之。」
二、債務人林憲政、吳梅里、林士輅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