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70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水木化學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林宏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水木化學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一條、第五條至第八條、第十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訂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只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配合財團法人法修法,經民國109年4月16日第4屆第2次董監事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爰提出法人登記證書、修正前、後之財團法人水木化學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訂對照表、董監事會議暨改選會議紀錄等件為證,請求裁定准許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1、5-8、10-11、13、15條如附表「修訂後條文」欄所示,經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及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財團法人法相關條文之規定亦無牴觸,故聲請人此部分變更章程之聲請,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其餘部分之聲請,非屬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無涉,揆諸前揭說明,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另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10條第1項:本會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漏載「年」字,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書記官曾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