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法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84號聲請人 尚永強 即財團法人欣然氣體燃料事業研究服務社之
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欣然氣體燃料事業研究服務社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欣然氣體燃料事業研究服務社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欣然氣體燃料事業研究服務社捐助章程第五條、第六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欣然氣體燃料事業研究服務社董事長,該基金會經民國111年3月4日第13屆第
8次暨第14屆第1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改捐助章程第5條,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議紀錄、修正前後捐助章程全文及修正條文對照表,並經經濟部許可在案,有該部111年4月11日經商字第11102410440號函在卷可稽。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之捐助章程第5條、第6條,屬管理方法及組織之變更,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廖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