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87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87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875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瑞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46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瑞麟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捌捌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欄補充「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且除有如事實欄所載之施用毒品前案紀錄,又於民國10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26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與同案持有毒品罪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107年度簡字第80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猶尚未戒絕惡習,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自制力薄弱,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己身心之戕害及增加家庭社會負擔,所為顯不足取,兼衡其智識程度暨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2905公克、驗餘淨重0.288
8公克),為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另考量執行便利及效益,上開甲基安非他命外包裝袋1個,爰一併沒收銷燬;檢驗取樣之部分,業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程彥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怡芬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4623號被告王瑞麟男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瑞麟於民國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毒聲字第263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3年6月1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現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毒偵緝字第111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於98年間,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98年度訴字第1462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99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北地院以99年度易字第10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㈢於99年間,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北地院以99年度易字第21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四於99年間,繼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北地院以99年度簡字第39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各罪刑嗣經臺北地院以99年度聲字第30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與上開二罪刑接續執行,於101年1月1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於101年2月1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視已執行論(於本案不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基於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7年6月1日18時許,在新竹縣關西鎮上三屯14號關西休息站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月2日18時26分許,在新北市土城區延壽路42巷內,因形跡可疑,為警查獲,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888公克),並經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訊據被告王瑞麟坦承不諱,並有尿液勘察採證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6月15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H0000000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07年7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該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888公克),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檢察官程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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