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2號原告騏興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潔希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素綿 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書記官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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