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913號債權人 盧冠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振忠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資料(如契約書、施做油漆完工之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