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1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十五時許犯竊盜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二七○三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二一一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