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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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83號原告 林昱秀尚祐商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德威 等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載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為何?及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多少元?致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便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陳報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金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書記官江世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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