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98號聲請人 趙永 代理人 陳宇安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瑞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書記官曾怡婷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2,55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4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5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5人×10份×51元=2,550元)。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陳稱目前債務總金額為176萬9,609元,請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調解之理由(例如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情事)?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清冊,及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借據等件)。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起迄今(聲請更生前1日即109年6月15日回溯2年內),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不動產、動產),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向法院陳報,並附相關證明(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是否於最近5年內(即109年6月15日回溯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請說明聲請更生前5年內(即109年6月15日回溯5年內)是否曾擔任公司之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倘聲請人曾擔任公司負責人,請說明聲請人擔任公司負責人此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應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107年6月16日起至109年6月15日)』及『聲請更生時迄今』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請分別製作聲請前2年及聲請後迄今之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
㈠財產目錄:土地、建築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
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基金、外幣、保險單(含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之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薪資【自107年6月份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
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書、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買賣股票及基金或外幣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並陳報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為何。
㈢必要支出數額(自107年6月16日起至109年6月15日止,及聲
請更生迄今之支出數額請分別製作):①聲請人之衣服、教育、交通(聲請人上下班交通工具為何?若是使用汽機車,應提出上開汽機車之行車執照影本及油資、修繕、保養費用、支出費用之證明文件)、租金(如有租屋,請提出租金轉帳證明),水電瓦斯及電話費等、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並製作成表冊),暨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證明。②聲請人每月實領薪資是否已先扣除勞健保費用,並請提出薪資明細單。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一)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7至109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之項目及金額(請列出具體項目並提出單據證明);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二)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第1116條之1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至今(即自107年6月16日起至109年6月15日止),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八、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最新」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報表編號:PLR1)、「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報表編號:PLR2)、107至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九、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者,請聲請人務必就下列事項詳細說明:
(一)聲請人負擔「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各別為何?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請說明欲如何提出更生方案(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二)聲請人是否現有強制執行案件繫屬法院?若有,請聲請人陳報自何時開始遭法院強制執行?目前執行情況為何?是否業已執行完畢?(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