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1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榮華上列被告因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數量欄所載「56件」應更正為「59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漏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將原本及其正本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雅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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