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59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緝字第388號),本院認不得,逕改依通常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為有配偶之人,且明知 邱谷洞 (涉犯妨害婚姻案件,另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竹簡字第八三二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為有配偶之人,仍基於與邱谷洞相姦之概括犯意,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中旬,連續在新竹市星河旅館處,與邱谷洞發生二次性行為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乙○○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之相姦罪罪,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經本院安排二造進行調解,經調解後雙方已達成和解,有調解筆錄一份在卷可憑,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其對被告之上開妨害婚姻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紙附於簡易卷內可憑,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魏瑞紅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書記官柯雅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