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豐簡附民字第12號
原告 吳羿萱
被告 陳宛庭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1年度豐簡字第192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廖弼妍
法官高士傑
法官段奇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