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司調字第81號
聲請人 古裕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中市新社區公所間請求租賃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以臺中市新社區公所為相對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亦未於聲請狀內載明調解標的之價額,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9日及同年3月29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送達後7日內查明調解標的價額並補正聲請費。該項通知均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各乙紙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陳報調解標的價額,亦未補正聲請費,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聲請人之聲請雖經駁回,聲請人仍得於查明調解標的之價額後,重行繳費聲請調解,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素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