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於民國99年7月6日即本院99年度易字第1077號詐欺刑事案件言詞辯論終結(99年7月9日)前,具狀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並於99年7月14日具狀補正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建和
法官余銘軒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書記官林晏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