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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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893號原告易普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與被告台灣汎生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丙○○、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依原告起訴狀事實理由欄所述,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台灣汎生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29,707,266元為先位聲明;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乙○○○、丙○○連帶給付29,707,266元為備位聲明,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9,707,2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3,44
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書記官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