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72號原告复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雅琴 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久舜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久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柒萬柒仟肆佰叁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玖佰陸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書記官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