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3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3163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安孚達債務人 鍾明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鍾明潔於民國108年12月05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2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2年06月26日止未受償之利息626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3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表: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8079元鍾明潔民國112年0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99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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