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附民字第37號原告 蔡文祥 被告 胡素萍
呂文浩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101年度審簡字第6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潘怡華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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