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7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0761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江嬌容 債務人 張清潭 債務人 陳淑娟
一、債務人張清潭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貳仟柒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上限(以每月為一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張清潭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淑娟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