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嘉簡字第3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嘉簡字第3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侵入住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嘉簡字第37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建興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107年度速偵字第239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呂建興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呂建興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爰審酌:(一)被告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有其警詢筆錄可稽。(二)前無任何犯罪前案紀錄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三)因與告訴人之子有債務糾紛而以拉開告訴人住宅鐵門方式侵入告訴人住處之動機及手段。(四)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李宗軒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239號被告呂建興男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0鄰○○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建興因與 林博聖 有金錢糾紛,竟基於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未經林博聖之父 林鑑彬 同意,於民國107年2月13日晚上9時27分許,逕自拉開林鑑彬之嘉義縣○○鄉○○街○○巷○○號住處鐵門,侵入林鑑彬上開住處欲向林博聖追索債款。嗣林鑑彬之子 林芳松 返回上址住處時發現並報警處理,迨員警到場,見呂建興仍在上址住處而當場查獲。
二、案經林鑑彬委由林芳松訴請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呂建興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林芳松、證人 王素貞 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檢察官姜智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書記官張吉芳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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