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6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筠憲 上列當事人因104年度家訴字第66號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即被告陳筠憲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被告陳筠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拾壹萬參仟柒佰陸拾陸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上當事人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即被告陳筠憲對於民國106年2月15日本院所為之104年度家訴字第66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筠憲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55,859元{計算式:
〈6,644,700+1,514,700+(2,637,372×1/7,元以下四捨五入)〉-〈13,724,313元×1/14,元以下四捨五入〉=7,555,8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3,766元,未據上訴人即被告陳筠憲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即被告陳筠憲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並請一併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鼎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書記官許原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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