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193號聲請人 林楠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正暉 、 葉黃初枝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葉正暉、葉黃初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