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家救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家救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救字第19號聲請人 呂柏然 相對人 邱嘉宏 上列當事人間之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案件(109年度婚字第65號),聲請人請求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兩造間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109年度婚字第65號),聲請人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審查表以為釋明,而聲請人所為之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案件,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書記官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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