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1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崴盛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崴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張崴盛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6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
8月確定,於民國98年4月14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嗣於101年2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經法務部於101年2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2524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12月1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32日,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1年11月11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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