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63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63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6319號債權人 李金蘭 債務人新埔板條食品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黃家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萬肆仟元,及其中⑴新台幣壹拾柒萬貳仟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⑵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⑶新台幣壹拾叁萬陸仟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⑷新台幣壹拾叁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⑸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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