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家上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家上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上字第50號上訴人 洪明發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
宋羿萱 律師視同上訴人 歐水蓮 法定代理人洪明發兼法定代理 洪明吉 人視同上訴人 洪子玄 被上訴人 洪明守 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 律師
李佳穎 律師 洪珮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因視同上訴人歐水蓮(法定代理人洪明發)有無委任 廖建智 、宋羿萱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
法官陳宛榆法官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書記官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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