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15號聲請人 許家彰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文龍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文龍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文龍文化藝術基金會之董事,該財團法人於民國99年1月22日報經文化部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壹字第0993001553號函核准設立,已經本院准予登記,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因該財團法人因應業務及財產管理之需要,經董事會第4屆108年第2次董事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變更前捐助章程、變更後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108年度第2次董事會會議記錄及簽到表、法人登記證書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又該財團法人變更後之捐助章程,業經主管機關文化部同意辦理,有文化部109年1月6日文綜字第1081038768號函影本1份在卷足據,應認業已符合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本院自毋庸再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認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書記官郭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