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0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0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040號聲請人 林恬適 (即 林葉錦 之繼承人)代理人 林佩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書記官沈世儒┌──────────────────────────────┐│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04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新光人壽保險股份│080-ND-0000000-0│普通股│1│1000│││有限公司│││││├──┼────────┼────────┼───┼──┼──┤│0002│新光人壽保險股份│085-NX-0000000-0│普通股│1│138│││有限公司│││││├──┼────────┼────────┼───┼──┼──┤│0003│新光人壽保險股份│086-NX-0000000-0│普通股│1│151│││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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