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7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玄燁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玄燁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范玄燁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79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呂美玲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書記官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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