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48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林瑞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 黃朝義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朝義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黃朝義已將戶籍遷入屏東○○○○○○○○,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遷徙記錄資料在卷可稽;依上所陳,債務人現設籍戶政,相關文書、裁定需以公示送達為之,此與首揭條文未合,因之,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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