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29號

聲請人馥華全球電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靖崴

相對人ABUDAARLENEALBUDIN 阿琳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8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書上主文第一項關於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二日,.....」。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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