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家非調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非調字第30號聲請人 林侯玉鳳 相對人 侯鴻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關於扶養請求事件。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關於其他扶養事件」。又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林侯玉鳳對相對人侯鴻禧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查受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現安置在新北市○○區○○街○○號之私立長勤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並未居住在本院轄區乙情,有聲請人所提出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07年11月
8日函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書記官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