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家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勸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勸字第1號聲請人 陳琬臻 相對人 郭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履行勸告及調查事件,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4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民事家事法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書記官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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