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83號原告 呂青祐 法定代理人 呂金龍 訴訟代理人 吳臺雄 律師被告 黃皇嘉 被告 黃袈峰 被告 洪素月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錫鵬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書記官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