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字第4號聲請人 洪誌宏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 顏憲仁 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聲請程序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到院,逾期不繳,即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