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01號原告 吳佳芳 被告 邱志福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5年度易字第227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
法官華澹寧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書記官胡家寧